在我連那隻動物是何等模樣、名字怎樣寫還未弄清楚時,我又再先看到別的。
「裁判官續稱,接納黃漤(黃麂?)所受的痛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...
最嚴重的死法,和沒有那麼嚴重的死法,原來我們是有權、有資格去衡量的。被十大酷刑折磨死,被就咁鑑生打死,是有分別的。
「被告經審訊後定罪,顯示他毫無悔意,而黃漤於案發時無對被告及其家人構成危險或滋擾,被告不但沒有同情牠,更與另一男子合力殘殺這隻罕有動物,目擊兇案過程的證人曾供稱,聽到黃漤連聲慘叫,故相信牠死得非常痛苦。」
法官所持的客觀態度,十分正準。但啊,當一個人,能夠做出以上這一段概結,而同時又分析出「所受的痛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」,那是,非常準確,理性。那是,冷血。是相比殺黃麂,新一層次的冷血。
無動於衷,生始滅終,關我鬼事。
於是,沒有諗法律的我,總是不敢犯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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